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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仁案例·抢劫罪案件·取保候审

日期:06-08 17:26

【基本案情】

杨某应朋友B某的邀请,与其朋友A某来到B某的家里,当时B某家中还有C某、D某和被害人E某、F某。在此次聚会过程中,E某和F某在B某家中被殴打、扒光衣服并在被逼迫的情况下交出全部钱款。B某等人将钱款用于购买“笑气”吸食,吸食完毕后,杨某和朋友A某离开B某家。

【接受委托】

在侦查阶段,杨某某的家属慕名至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所辩护团队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分析案件走向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得到了家属的当场认同,立即委托了行仁律师辩护团队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家属提供相关手续,与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团队讨论】

按照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辨团队的标准化办案规范,行仁律师团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多次进行研讨,行仁律师团队把案件重点分别放在如何杨某某在团队作案中到底实施了哪些行为、以及其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上,团队讨论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的专家、资深律师均提供了大量的可行性方案,为本案的有效辩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对杨某到达B某家中后发生的全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

行仁律师发现,杨某并不是一直在B某家中,因杨某朋友G某也恰巧在案发的同一栋住宅居住,应朋友G某邀请,杨某离开过B某家中一段时间。恰好在该段时间内,发生了A某、B某等人逼迫E某、F某交出钱款并购买“笑气”的行为。待杨某返回B某家中时,其虽然参与吸食“笑气”,但并不清楚购买“笑气”钱款的来源。杨某是在返家途中,听同去的A某叙述,才得知购买“笑气”的钱款系抢劫所得的。但是,杨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并未将离开B某家的过程叙述清楚,反而将从A 某口中听说的抢劫过程供述出来,公安机关也未详细讯问其他犯罪嫌疑人杨某当晚是否参与抢劫。

行仁律师告知杨某在检察院提审时应如实说出上述情况,并请求检察院就相关情况向其他犯罪嫌疑人及证人G某核实。此外,辩护律师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从事件发生之前不具有抢劫意图,未参与实际抢劫犯罪行为,对于他人欲实施抢劫行为不知情,对于“笑气”购买钱款系抢劫所得不知情等方面综合考量,认为杨某不构成抢劫犯罪,并就此情况形成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递交给检察院。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院对杨某未予批准逮捕,杨某被取保候审。此后,除杨某外,A某、B某、C某、D某均被以抢劫罪起诉。

【办案心得】

很多青年人因为热血作出破格的事情,也有很多人因为出于朋友义气做出自己后悔的事情,导致整个家庭的精力全部牵扯其中,律师在对于这部分年少的人应给与耐心的教导,并且为其争取到更多的利益。辩护律师在仅仅能会见看不见卷宗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通过会见详细了解案情,寻找证据可能存在的漏洞;并且根据这种针对青年人的犯罪情况,应对家属予以尽可能多的温暖。另外,该阶段的时间几段,律师应更加的注重工作效率。

【关联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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