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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专业刑事律师辩护

日期:02-21 16:33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因为现在是逮捕和起诉两件事都归到一个部门来处理,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是同一个检察官办理。

  如果检察官认为证据上存在瑕疵,今后有可能没办法移交到法院审理,那么他很有可能不会批准逮捕。

  如果检察官批准逮捕了,那就说明,他认为这个案件在证据上,即便有问题也不是关键性的问题,不至于影响到后期的法院审理。

  当然,根据辩证法原理,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不可能是绝对的。

  就拿案件的结果来讲,也并不是说,只要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法院就一定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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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真是那样,现实中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了,既然有冤假错案的存在,有诸多改判为无罪的案例存在,那就说明,即便批准逮捕了或者已经判刑了,也有改判为无罪的可能。

  何况,检察院批准逮捕所依据的证据,还不是最终导致定罪量刑的全部证据,批准逮捕之后,侦查机关仍然要继续调查取证,只有把证据全部收集完毕,才能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再移交给法院审理。

  开庭审理时,还要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才能决定证据能否被采纳,嫌疑人能否被定罪量刑。

  1、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证据只是检察院的单方意见,并没有经过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质疑,而没有经过举证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证据的,而一旦经过质证,其中的问题,或者就会暴露出来;

  2、因为检察院的天职就是指控犯罪,定势思维导致他们更倾向于于搜集被告人有罪、最重的证据,至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一般情况下考虑的会相对较小;

  3、公诉人的天职是指控犯罪,而法官的天职是中立审理案件,尽管有人会误解二者是同一战壕的战友,但是毕竟还是两个单位、两个身份,加上案件的终身负责制度,就导致法官更倾向于保证案件不出问题。这就导致审理法官对证据认识,会和检察官不会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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