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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无罪辩护律师

日期:08-12 17:19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刑事辩护在很多时候体现的就是国家法律的公平公正的特点,那么本篇整理了关于以下的刑事辩护种类和委托辩护人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

  一、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的刑事辩护种类有三:

  1、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代行辩护。

  3、指定辩护,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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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辩护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总之,委托辩护权是为了正确审理案件,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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