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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案件律师的各个阶段

日期:12-23 13:59

  我们假设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且符合刑诉法中所规定的各种特殊情形。那么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照刑诉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其合法羁押期限如下:

  侦查阶段

  1、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以1天计。

  2、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8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计37天。

  3、逮捕后侦查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法律规定最长可达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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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具备以下两种情形,则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还有可能更长: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般顺利的情况下,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一个半月。但如果需要补充侦查,则可另行计算审查期限。这样一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审查期限为(1.5个月+1个月)×2+1.5个月=6.5个月。

  上述为正常情况下,如果存在案件需要改变管辖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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