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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集资诈骗辩护律师具体咨询

日期:11-25 11:57

  集资诈骗辩护律师具体咨询: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1)集资人是否携款逃跑

  从实践来看,很多集资人集资到一定程度就与集资款一同消失,给投资人留下的只有租用的几间办公室或者根本什么都没有。如果集资人携带集资款逃跑,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疑问,其就是为了骗取投资人的资金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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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是否挥霍集资款

  有的集资人骗来钱以后,不是为了经营,也不是为了按时偿还投资人,而是为了享受,进行挥霍,比如用骗来的钱买豪宅、名车,住豪华宾馆,高档消费,大部分集资款已被集资人挥霍一空,根本无法偿还投资人。如果集资人有这种行为,说明其根本就没有归还投资人的打算,从客观上表现为没有丝毫能力归还集资人,当然符合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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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集资诈骗是否利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

  集资人如果利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集资行为也就成为其后的犯罪行为的准备活动,刑法不仅要打击集资行为,更要打击其后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

  可以考虑向较轻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向辩护。两罪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吸罪最高档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为死刑

  (4)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骗取集资款的

  对于集资人是否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应结合集资人自身的情况、对外宣传的内容以及科学研究数据分析来看,不能只看到最后的结果就认定集资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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