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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涉黑辩护律师费用咨询

日期:11-23 15:35

  涉黑辩护对此辩解,建议作以下答辩应对:组织成员是否明知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依据被告人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而应依靠事实、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在现实生活中, 一般很少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广 而告知”等待他人参加。对于一个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识是一种法律判断,且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因此,要求每一个参加者都明确知道所参加组织的违法性性质是不现实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9年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纪要》)明确指出:“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所以,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自己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是其主观上不知道自己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影响对其参加行为性质的认定。

涉黑辩护

  建议作以下答辩应对:现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逃避打击、增强隐蔽性,对内对外通常并不明目张胆地举行入会仪式等。就共同犯罪的本质而言,“参加” 既包括明示的共同故意,也包括心知肚明的默认。如行为人虽未明确提出加入,但该组织头目默许的;虽未履行入会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仍没有退出的,等等。

  在此,被告人混淆或偷换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公开的社会组织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公开的社会组织至少有五点明显区别:一是公开的组织有明确的名称,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能有名称,也可能没有名称,在我国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名称;二是公开的社会组织都经过注册登记,对外公开宣称组织的存在,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不敢对外宣称自己组织的存在;三是公开的社会组织均有具体的成立时间,而根据《纪要》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 四是公开的社会组织的成员加入需要接受相关培训,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加入一般不履行手续 ,不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五是公开的社会组织的成员都明知自己何时何地因何参加组织,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往往不宣称、不承认自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是“黑”, 这个“黑”本身就是地下社会,也不会有社会认可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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