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专业刑事律师
权威律师 快速咨询 全程保密 省心省力

当前位置: 沈阳专业刑事律师 > 经济犯罪 >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辩护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辩护

日期:03-05 15:2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致人死亡的情形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并不是说只要出现死亡结果,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QQ图片20190731113006

  (二)致人重伤的情形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凡事无绝对。以上是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伤及财产损失三个方面梳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最低标准,而非最高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损失符合以上几种情形,就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同理,举轻以明重,行为更为恶劣的,会被处以更重的刑罚。


TOP
cache
Processed in 0.012045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