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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涉黑辩护律师诉讼期限

日期:12-23 13:58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计特殊情况报最高院批准的情形,一起刑事案件一审的审限最长为6个月。但,这只是顺利的情况。因为,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在一审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是可以建议补充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第199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223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第202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上述四个法条,在一审审理期间,检察院还有两次补充侦查的机会,且每次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审限均可重新计算。让我们设想一起案件如果按照这些规定将各种情况、期限都用足的话,那会是多长呢?(6个月+1个月)×2+6个月=20个月。

  报最高法院批准的情况:

  《刑诉法解释》第173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案件仍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法律没有规定向最高法院申请以两次为限,我们姑且根据文意“可以再次”解释为两次,那就又是6个月。至此,一起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最长可达26个月。

  此外,还有一种特使情况是,同审查起诉时一样,如果法院认为案件不应由本法院管辖,要移送其他法院的话,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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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诉期(抗诉期):

  《刑事诉讼法》第219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移送卷宗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3、检察院阅卷期: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虽然刑诉法给检察院阅卷只规定了一个月的时间,可我们的司法机关为了让自己有充分的阅卷时间,不惜违反刑诉法又制定了新的规定:

  《检察院诉讼规则》第474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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