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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涉黑辩护律师费用咨询

日期:12-10 11:31

  涉黑案件的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其条文规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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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罪名为选择性罪名,分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几个可选择的罪名。而公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又分为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为积极参加者。而且还有个人犯罪。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当事人辩护:

  是否属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性。

  从加入时间来看,当事人是最晚进入该组织的,进入时间不足一年,且其在黑社会组织期间,并未参加任何暴力性犯罪,也并没有欺压百姓等行为,而且其并非该组织的固定成员,总体上并不符合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团伙成员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当事人获得了轻判。

  从以上来看,对于该罪名,首先得分析其是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头目,其次,从主观故意来看,对于该黑社会性质犯罪其是否有共同故意,是否有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如果没有,不能作为个案的共犯。再次,从客观行为来看,其客观上是否有参与该黑社会星族组织的个案犯罪,其是否属于该团伙的固定成员,担任什么角色等均为这类案件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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