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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毒品犯罪律师

日期:10-28 14:26

  毒品再犯与累犯概念的界定

  累犯是指: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其中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特殊累犯则是没有刑度条件和时间条件。但是对罪名有要求。

  毒品再犯是指: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只要之前有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考虑时间和刑度条件,都会构成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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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再犯和累犯的适用关系

  对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和累犯时如何适用法律规定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根据2000年的《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

  但是,理论界普遍认为:累犯与毒品再犯是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在法律后果上,作为特别法条的累犯其所体现的违法性与(与)有责性较毒品再犯为重,刑法因此赋予累犯之不利法律后果多于毒品再犯。故而,在一行为同时构成累犯与毒品再犯的情况下,其适用规则只能是特别法条优先,即应当认定为累犯,而排除毒品再犯的适用;因为,这种情况下只适用特别法条所规定的累犯,便可以实现对行为的违法与责任的全面评价。所以,《刑法》第356条只能适用于不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毒品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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